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本组委员推举的委员小组组长主持,在委员小组组长产生之前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启东市委、启东市人大常委会、启东市人民政府、启东市人民武装部和启东市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中共启东市委有关部门、启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五条 各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启东市委、启东市人大常委会、启东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组成单位、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启东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二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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