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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启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启东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启东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启东市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委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启东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3年4月1日政协启东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8日政协启东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启东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共启东市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时期我市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启东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启东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启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启东市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启东市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 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启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每届政协启东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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