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启东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决议以及政协南通市委员会所作的全市性决议;
(五)执行政协启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政协启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启东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启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启东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决定政协启东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政协章程赋予地方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启东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日程和列席对象由主席会议拟定,并于会前一个星期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启东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启东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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