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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启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启东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启东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启东市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委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启东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0年11月2日政协启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2日政协启东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提案工作实际,制定并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工商联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启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工商联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启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启东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启东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启东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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