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市人大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和政协组成单位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接受南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条 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委员(包括省、南通市政协在启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组成单位,可以集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和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负责人签名,以政协组成单位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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