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常委、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切实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政协委员应认真履行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要积极学习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不断增强履行职能的自觉性。
二、政协委员应如期参加政协有关会议。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委员、常委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积极建言献策。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的,须在会前向市政协请假。在每届任期内,委员无故2次不参加全体会议,常委无故3次不参加常委会议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请主席会议批准后,分别在委员、常委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常委累计无故缺席5次常委会,委员累计无故缺席3次全体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委和委员资格,经常委会协商讨论予以除名,也不再从其所在单位增补。
三、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市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联络组、学习组、工作组组织的学习、调研、视察、考察和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协委员在接到会议和活动通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和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组织请假。每届任期内,委员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学习、调研、视察、专题座谈会及有关议政活动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政协委员应积极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要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界别、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敢于提出批评,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促进问题的解决。每位委员每年至少要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提出一件有价值的提案。
五、政协委员应立足本职岗位,争当学习的模范、团结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其参加政协活动;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其参加政协活动的资格。因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
六、政协委员对市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发出的调查表或索取的有关部门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以及获奖、评优、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
七、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政协委员订阅报刊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渠道的畅通。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力所能及地帮助委员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
八、保障委员的正当权益。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市政协要依法予以保护。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失去代表性,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委员,要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市政协委员被调整、撤销委员资格的,应事前通知委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并按政协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九、本规定经市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